原告博科機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科公司)訴被告 XXX 機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XXX 公司) ,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于被告 XXX 公司不能送達民事訴狀、證據(jù)副本和法院傳票,法院依法將其通知書送達上述法律文件,隨后分別于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2月21日交換證據(jù),并于2014年4月30日公開審理。接下來深圳著作權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原告博科公司的主要代理人崔迎春和被告的主要代理人 XXX 出庭參加訴訟。由于案件的復雜性,經(jīng)法院院長批準,本案的審理期限延長一個月。案子已經(jīng)結了。
原告波酷網(wǎng)公司稱,原告在德國的母公司RobertBürkleGmbh是世界著名的層壓和涂層系統(tǒng)制造商。2006年12月28日,羅威納波酷網(wǎng)公司委托設計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了該圖形(以下簡稱涉案圖形,詳見附圖),并取得了該圖形的著作權。
2007年1月1日,羅伯特·波酷網(wǎng)公司授權原告在中國及全球范圍內使用該作品著作權項下的所有權利人,明確授權原告以自己的名義發(fā)起并參與一切法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此后,原告在其網(wǎng)站、產(chǎn)品及設備、展會廣告上使用涉案圖形作為宣傳標識和商標。2013年3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未經(jīng)許可,在網(wǎng)站(以下簡稱涉案網(wǎng)站)上公開非法使用與著作權相關的圖形,并保全了公證證據(jù)。在此基礎上,原告訴本法院,要求被告被命令:
1、立即進行停止服務侵害涉案圖形的著作權;
2、于《光能電子雜志》、《印制電路設計信息報》非中縫位置刊載道歉聲明;
3、賠償作為原告對于經(jīng)濟發(fā)展損失以及人民幣XXX元;
4、支付具有原告為制止網(wǎng)絡侵權問題行為的合理控制開支XXX元(其中包括律師費XXX元、域外國家公證及認證管理費用XXX元、翻譯費XXX元、域內公證費XXX元、交通費XXX元)。
被告XXX公司聲稱,本案所涉及的網(wǎng)站確實是其所有和運營的,但不接受原告訴狀中所聲稱的事實,原因是:1、本案所涉及的圖形沒有藝術價值和獨創(chuàng)性。 未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此,被告在涉案網(wǎng)站上使用圖形并不構成侵權,即使存在Robert Bocco也無法確認其存在。
沒有證據(jù)證明涉案圖形的版權歸羅伯特·博科所有; 由于羅伯特·博科不享有本案所涉圖形的版權,其授權無法得到承認。 因此,原告博科公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無權提起訴訟并要求駁回原告的所有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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