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鐘的行為如何定性,爭議的焦點是鐘在盜竊財物時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還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這是區(qū)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主要標準。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條件是行為人利用其負責、管理、處理單位財產的職權,竊取、騙取或者侵吞單位財產。寶安律師事務所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利用工作之便,是指行為人與單位財物沒有直接關系,只是利用容易接觸單位財物、熟悉作案環(huán)境等便利條件。對鐘某行為的定性之所以能夠產生一些分歧,緣于對快遞企業(yè)物品處于何人占有之間存在問題不同學生理解。
實際上,本單位財物不僅需要包括本單位擁有的所有權財物,也包括本單位財務管理、使用情況或者其他運輸中他人以及所有的財物。因為我們處于一個單位保管的他人財物一旦毀損或丟失,單位必須要對其賠償??爝f物品在未送達到收貨人之前,其仍由快遞物流公司保管,應屬于中國快遞服務公司市場占有的財物。也就是說,鐘某對運輸中的快遞物品并沒有形成完整單獨占有。
從表面上看,鐘情利用的是它作為運輸快車司機的工作,而實際上利用的是工作的便利。由于Zhong是快遞車輛的司機,他的職責是確保車輛和快遞物品安全到達目的地,他無權臨時管理運輸物品,包括處理、轉讓和銷售。
同時,供應商沒有授權某個時鐘占用、管理和運輸貨物。因此,鐘的盜竊行為并不屬于其職務所控制的貨物的非法占有,其使用的便利實際上屬于便于運輸貨物的工作便利??梢?,鐘不構成侵占罪,應構成盜竊罪。
信息不公開交易罪的設立無疑是對基金業(yè)“老鼠窩”現象的一種遏制和打擊,但在實踐中發(fā)揮的作用相當有限,原因在于法律不完善。
2009年2月8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使用未披露信息交易罪。其目的是有效打擊和遏制基金業(yè)日益增長的“老鼠市場”現象。然而,自定罪以來,案件很少。
公開數據信息進行顯示,2011年以來,因利用公司未公開發(fā)布信息技術交易而被判刑的基金項目經理根據已有兩名,原光大保德信中國基金管理經理許春茂和原長城發(fā)展基金(博客,微博)經理韓剛,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和1年。
但最有趣和最具爭議性的案件是李旭力,他涉嫌通過交易未公開信息非法獲利。本案一審判決再次引起了對“利用秘密信息”交易罪的關注和討論。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guī)定,買賣未披露資料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雇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的雇員,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等資料有關的證券或期貨的買賣活動,或明示或暗示地從事該等買賣活動,而利用未披露資料,而非利用職務便利獲得的資料,作出嚴重行為。
為明確利用秘密信息交易罪的處罰依據,2010年5月7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和起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此外,還進一步規(guī)定了買賣未公開信息犯罪前科和起訴標準,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期貨交易累計占用保證金30萬元以上,累計避免損益15萬元以上; 重復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信息進行交易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從該款規(guī)定中可以明顯看出,構成此罪的前提是相關企業(yè)從業(yè)工作人員的違規(guī)進行交易是基于“內幕信息技術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而展開的。
寶安律師事務所覺得,作為一種利用未公開信息網絡交易罪的行為研究對象,未公開信息是中國發(fā)展證券期貨犯罪理論體系中的一個全新概念,如何認定未公開信息管理無疑是證券期貨犯罪司法社會實踐能力極為重要的問題原因之一,或言之,是目前認定利用未公開信息資源交易罪的一個教學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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