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業(yè)主:購房的時候,你們銷售說的清清楚楚,人車分流和游泳池都有,宣傳冊、廣告片和沙盤都能證明。開發(fā)商:《商品房預售合同》明確約定了售樓廣告、樣板房等宣傳資料僅為宣傳目的而設立或提供,不列為本合同的附件或組成部分。
基恩溯等人向開發(fā)商天福公司購買涉案小區(qū)商品房,樓盤售賣時的房屋宣傳資料都顯示了小區(qū)規(guī)劃的是人車分流,并設有室外泳池。但后來業(yè)主們得知:在天福公司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規(guī)劃中,該小區(qū)并非人車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過竣工驗收后,以草皮覆蓋地面車位的方式營造人車分流的“假象”,而有關部門發(fā)現這一情況后,立刻責令天福公司進行整改、恢復地面車位;至于“室外泳池”,則系違法建筑,不能使用。當業(yè)主們找天福公司交涉時,卻被天福公司告知,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其保留對小區(qū)平面布局的修改權以及宣傳資料所載內容不列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魉莸热苏J為自己受到了欺詐,故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fā)商天福公司賠償損失,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計算(其中,基恩溯房屋面積92.43平方米,故主張損失27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上述條款系格式條款,天福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購房者注意,故上述條款應屬無效而不予適用;宣傳資料中關于人車分流與室外泳池的內容明確具體,且對購房者的購房決策會產生直接影響,應視為要約,天福公司未能履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酌定支持基恩溯等人要求賠償的部分金額。(其中,基恩溯的獲賠金額為12,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不服,均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天福公司上訴稱,《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約束力,天福公司有權對小區(qū)配套建筑、附屬設施進行變更。目前的小區(qū)現狀未對業(yè)主造成任何損失,也未對小區(qū)品質造成任何影響。基恩溯等業(yè)主則上訴認為開發(fā)商的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重大損失,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僅相當于總房價0.4%,明顯過低。
【以案說法】
經審理,上海一中院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開發(fā)商保留對小區(qū)平面布局的修改權以及宣傳資料所載內容不列為合同組成部分等格式條款限制了購房者的權利,且與購房者明顯具有重大利害關系,而天福公司未就上述條款向基恩溯等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鑒于基恩溯等人不認可上述條款具有拘束力,故依據《民法典》第496條等規(guī)定,認定該格式條款不成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內容;一審結合在案證據,認定涉案宣傳資料內容明確,且對公眾的購房決策確會產生實質影響,構成要約并判令天福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基恩溯等業(yè)主在本案中提出的賠償數額,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系爭房屋預售時因“人車分流”和“室外泳池”的因素而產生價格虛高之情形,一審委托的專業(yè)機構亦認為上述因素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無法考評,故基恩溯等人所主張的差價損失,依據顯非充分。一審基于本案實際情況,經綜合考量后,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妥,且在現有證據條件下具有相對合理性綜上,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對門寬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成為合同的內容。深圳房屋買賣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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