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深圳離婚房產律師
第十二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分割的標準有: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等等。
婚前貸款買房誰掏首付歸誰
案例:今年29歲的小趙,兩年前與妻子小王結婚時購買了一套價值58萬元的婚房?;榍埃≮w在父母的贊助下付了20萬元的首付,房產登記在小趙名下?;楹?,夫妻倆共同償還了7萬余元的貸款,但很快,小夫妻就因為頻繁的爭吵而鬧離婚。小王的母親認為這套住房是為結婚所買,男方買房天經地義,而女兒一起償還了貸款,離婚時,女兒應該得到房產的一部分。
說法:“婚前個人財產買房,房產歸個人所有。”南崗區(qū)法院法官表示,根據《解釋三》的規(guī)定,小趙與小王的住房,是小趙在婚前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簽訂合同后,房產登記在小趙名下,因此可將房產認定為小張的婚前個人財產。由于小趙、小王共同償還了7萬余元的貸款,小趙應根據住房目前的市場價格,對小王進行賠償,而剩余貸款則是小趙個人債務。
婚后一方全資購房可認定為個人財產
案例:劉某與妻子張某結婚6年,最近正在鬧離婚,兩人爭執(zhí)的焦點是2007年購買的一套住房。張某表示,這套住房是兩人婚姻存續(xù)期間買的房子,應該是兩人的共同財產。而劉某表示,爭議住房的房款,是他用賣掉婚前個人住房的錢支付的,房產應為個人財產。
說法:法官表示,這套住房雖為劉某與張某婚后購買,但房款全部出自劉某賣出婚前個人住房所得,張某并未出資,這套住房仍可認定為劉某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婚后一方購買房產,若能證明資金來源全部為個人財產,房產就可認定為個人財產。
【案情】
原告周某與被告鄧某于2017年6月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在夫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位于A市甲區(qū)的房屋一套歸原告周某所有,被告鄧某承諾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協助原告周某辦理過戶手續(xù)。后經原告周某多次催促,被告鄧某始終拒絕協助原告周某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原告周某遂于2018年1月訴至被告鄧某住所地B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鄧某協助辦理上述兩套房屋的過戶手續(xù)。被告鄧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原告周某要求協助過戶的房屋位于A市甲區(qū),理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要求將本案移送至A市甲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分歧】
離婚后房產分割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周某與被告鄧某之間的糾紛雖然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但其主要訴求是涉及不動產分割以及其權屬問題,故而應當適用專屬管轄原則,即本案應當由雙方訟爭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爭議的標的為婚姻雙方當事人對財產的分割,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延續(xù),而非獨立的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之爭,不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也即是說對于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前提是要區(qū)分不動產物權糾紛還是不動產債權糾紛。如涉及到物權變動原因關系,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系債權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適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是物權糾紛。實踐中,物權糾紛五花八門、種類繁多,但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僅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其次,從上述對于不動產專屬關系的范圍限制的闡述可知,絕非案件涉及到不動產就適用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且所有涉及不動產的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沒有必要,反而會給一些當事人造成行使權利的不便。如在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可能涉及多處房產,若需適用專屬管轄,則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選擇管轄法院的困難,且給審判執(zhí)行帶來難題。再如當事人雙方均在甲地,而涉及房屋在乙地,要求當事人雙方到乙地訴訟,增加了訴訟成本。實際上,涉及到不動產的專屬管轄以為的合同糾紛以及財產權益糾紛的訴訟,賦予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權利,以及實行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可以使得案件迅速查明,保證裁判的正確及順利執(zhí)行,并且有利于當事人行使訴訟和便于法院行使審判權,盡量減少訴訟成本。也基于如此,法律規(guī)定僅限于部分不動產物權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最后,筆者認為,本案雖涉及到位于A市甲區(qū)房產過戶的問題,但本案是被告鄧某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而引起,其本質是仍是離婚糾紛的延續(xù),而非獨立的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之爭,不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因此,本案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有關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則。被告鄧某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均在B縣,因此B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鄧某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應當予以駁回。深圳離婚房產律師
遺產繼承的分派原則有哪些?看看 |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深圳離婚房產 |
深圳離婚房產分割律師告訴你婚前 | 婚后父母一方出資給孩子的房子如 |
深圳離婚房產分割律師告訴您離婚 | 深圳離婚房產律師所談婚后房產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