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小喝怡情,大喝傷身。飲酒要適量,過量飲酒不但傷身,而且容易使人失去理智,做出過度行為甚至犯罪行為,令人追悔莫及!最近,平潭一男子酒后不但鬧事居然還對警察大打出手,最后自食其果,因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判刑。
普法故事
酒后三巡討償款鬧事不成反被拘。
2018年9月3日晚6時許,吳大勇酒過三巡后,便壯膽獨自來到船廠,爭吵不休地要求收回自己的工傷賠償。船場保衛(wèi)人員李大爺在對其說服失敗后,便選擇報警求助。
平潭公安局蘇澳邊防派出所接到警察后,立即指派周振(化名)等兩名警察出警處置。到達現(xiàn)場時,警察看到吳大勇喝醉了,帶他去平潭蘇澳鎮(zhèn)衛(wèi)生院醒酒,要求吳大勇在這里等待家人。但吳大勇拒絕合作,想獨自離開,在警察勸阻時辱罵、推搡、拉扯、毆打警察。
接著,吳大勇更是不聽勸告,擅自離開衛(wèi)生院來到蘇澳街某食雜店,顧念吳大勇醉酒,擔心他又借酒鬧事,民警便也步履蹣跚地跟隨勸告,但卻遭到吳大勇的辱罵、推搡。
看到吳大勇的狀態(tài)越來越不穩(wěn)定,警察周振徒手控制吳大勇,但吳大勇發(fā)誓要掙扎,用手抓住警察周振的臉和脖子,場面一度失控,兩名警察立即向公安局蘇澳邊防派出所尋求增援。
幸運的是,不久兩名警察趕到現(xiàn)場,合力將吳大勇控制住帶回衛(wèi)生院,途中,吳大勇又動手毆打警察周振的臉,并用嘴咬傷他的手。因為吳大勇多次挑釁和惡意傷害警察,當天他便被警察制服,并帶回實驗區(qū)公安局蘇澳邊防派出所進行調查。
第二天醒酒后,吳大勇得知自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便慌亂起來,聲稱自己對醉酒后的行為一無所知,不應受到責罰。隨后,在法律援助律師的釋法下,吳大勇意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并表示自愿認罪。2018年11月,平潭縣檢察院以妨礙公務罪向平潭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說。
賠償妨礙公務判處六個月監(jiān)禁。
合理的訴訟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手段,借酒惹麻煩和暴力對抗警察,最終受傷的是自己。今年以來,酒后麻煩毆打警察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受到處罰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僅2019年,平潭法院就判處酒后麻煩和襲擊警察的妨礙公務事件,這些嫌疑人醒來接受調查時,經常提出自己喝大了,不記得事件的經過。
醉漢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平潭法院法官稱,醉漢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此處所說的醉,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引起的精神障礙。行為者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削弱判斷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不會喪失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醉漢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削弱是人為的,應該在醉漢之前預見和控制。因此,醉漢不屬于不負責任的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大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其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務罪。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進行暴力襲擊的,按照第一項規(guī)定從重處罰。由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礙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吳大勇有期徒刑六個月。
福田刑辯律師
賠償妨礙公務判處六項有期徒刑。
喝酒惹麻煩,用暴力手段襲擊警察,不合理,不合法。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妨礙人民警察公務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那么,什么是妨礙公務罪呢?妨礙公務罪將受到什么樣的法律處罰?
妨礙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fā)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員工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罰款。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按照前一項規(guī)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和威脅方式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第一項規(guī)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任務,不使用暴力和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第一項規(guī)定處罰。如果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按照第一項規(guī)定從重處罰。
近年來,經常發(fā)生罵警察、妨礙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現(xiàn)象,《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guī)定拒絕或阻礙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開侮辱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娑?妨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阻止人民警察執(zhí)行追捕、搜查、救援等任務進入相關住所和場所的;
(四)執(zhí)行救援、救援、追捕、警衛(wèi)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物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的其他行為。以暴力、威脅方式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平潭法院溫馨提醒,人民警察承擔著維護社會治安、保障群眾權益的重擔,在執(zhí)行公務時應受到大家的尊重和積極配合,每一位公民都應該時刻約束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堅決不能觸及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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