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9月18日,女職工加入公司擔任法律顧問,月工資稅前3.7萬元(超過社會平均工資3倍),簽訂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20年3月16日,女職工生了一個兒子。2020年9月8日,公司向女職工發(fā)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xù)簽通知書》,表明雙方勞動合同將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因為是女職工的三期,勞動合同期限會延長到2021年3月15日,公司決定合同到期后不續(xù)簽。
2020年12月12日,女員工向公司發(fā)送《情況說明》,告知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繼續(xù)哺乳。鑒于哺乳期消失,勞動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終止。鑒于公司明確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簽,要求公司在2021年1月4日前結算工資、獎金、經濟補償?shù)取?/span>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回復女職工提交的情況說明,認為女職工單方面縮短哺乳期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女職工因身體狀況等個人原因需要請假,公司會在女職工提供相關支持文件后充分考慮并做出合理安排。女職工堅持辦理辭職手續(xù)的,因個人原因自愿辭職,不得獲得經濟補償。之后,女職工通過電子郵件再次堅持情況說明中涉及的觀點。
2021年1月2日,公司為女職工辦理了2021年1月1日終止合同的退休證明。2021年2月1日,女職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0590元(9580元×3×3.5元),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女職工不服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法院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問題回答第14點哺乳(包括人工喂養(yǎng))一歲以下嬰兒女職工應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女職工哺乳應從嬰兒出生到一歲,期限不是喂養(yǎng)。個人身體原因是否符合哺乳條件。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勞動合同應當延長至消失時終止。
福田律師在線咨詢根據本案發(fā)現(xiàn)的事實,女職工應于2020年3月16日生育,哺乳期應至2021年3月15日,因此雙方原于2020年9月8日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長至2021年3月15日終止。目前,女職工主張將勞動合同推遲到2021年1月1日,理由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具備哺乳條件。
此外,公司多次明確告知女員工,如果她們在勞動合同到期日即2021年3月15日前離職,她們將無法獲得經濟補償。法院認為,公司已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女員工仍然堅持要求辦理辭職手續(xù),并實際收到了辭職單。現(xiàn)在女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法院很難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女員工的訴訟請求。員工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高院再審
女員工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的理由如下:
1.原判決認為,哺乳期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段,不會因女職工的身體原因而改變。這種理解和應用違反了哺乳期的立法意圖。從文學解釋來看,哺乳期必須與哺乳有關,其期限應根據女職工的自主性進行調整。此外,哺乳期限制用人單位,這是用人單位的固定時間,但它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屬于女職工的權利,不得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沒有直接規(guī)定。
2.原判決未正確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認定所涉及的勞動合同于哺乳期消失之日,即2021年1月1日終止。由于哺乳期是女職工的權利,女職工有權根據權利可以放棄的基本法律原則選擇行使權利的方式,包括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提前終止和放棄哺乳期的權利,使哺乳期消失,終止勞動合同。由于公司已發(fā)函稱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簽,女職工可以因哺乳期消失而確認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哺乳期女職工處于弱勢。面對用人單位的裁員,如果無條件認定哺乳期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段,并且對哺乳期的特殊規(guī)定僵化,會導致我對職業(yè)發(fā)展有要求的女職工權益嚴重受到哺乳期的損害。如果女職工受到固定哺乳期的限制,她們必須犧牲自己的職業(yè)發(fā)展機會,相反,用人單位有機會避免惡意裁員的成本,這將損害女職工的權利。
福田律師在線咨詢認為,哺乳期是我國勞動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殊期限,對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用人單位的有關權利給予一定限制。對于法定期限,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xié)議或者單方面減少。因此,女職工認為原判決認定哺乳期為固定期,違反哺乳期立法初衷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同時,在本案中,如果女職工認為自己的身體狀況允許,她們可以在哺乳期向公司提出不再需要享受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待遇,但這并不意味著哺乳期的法定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為此,原判決明確表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女職工法定哺乳期屆滿,女職工仍要求公司于2021年1月2日結算工資。處理退休等事實,確定雙方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因個人原因離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沒有法律適用錯誤。
女職工主張原判決不正確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再審理由,難以成立,法院不予采納。至于女職工對哺乳期的理解,原判決將限制女職工的職業(yè)發(fā)展需求,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對哺乳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曲解,不值得評價,難以成為本案再審的原因。
綜上所述,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女職工再審申請。
福田區(qū)律師視角下的公共安全責任 | 福田區(qū)律師視角:泰國大象發(fā)怒踩 |
福田區(qū)律師解讀:教師指認猥褻現(xiàn) | 福田區(qū)律師視角下的學術誠信之爭 |
福田區(qū)律師視角:第三方支付行業(yè) | 福田律師視角:美國富人大規(guī)模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