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允許減輕處罰,否則在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差別較大的情況下,將導致量刑畸重。福田區(qū)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同樣以詐騙罪為例,如果行為人詐騙50、5萬元,其中5000元既遂、50萬元未遂,則需要在詐騙5000元既遂和詐騙50萬元未遂分別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之間擇一重處。如果對詐騙50萬元未遂部分,確定法定刑幅度之前不進行未遂情節(jié)減輕處罰與否的評價,則確定的法定刑幅度為第三量刑檔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與詐騙5000元既遂部分所對應的第一量刑檔次(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比較后,對被告人量刑的法定刑幅度則為第三量刑檔次,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由于整個犯罪已經(jīng)既遂,對全案不能適用未遂情節(jié),那么在對既遂部分及未遂部分的未遂情節(jié)綜合評價后,在沒有其他法定減輕情節(jié)并排除特別減輕的前提下,從輕幅度再大最低也要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行為人詐騙500萬元或者更多,且未遂,即使無其他法定減輕情節(jié),也可以根據(jù)未遂情節(jié)減輕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然而,就二者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實踐中很難作出詐騙500萬元(或者犯罪數(shù)額更大)未遂的社會社會性比詐騙50萬元未遂、5000元既遂的社會危害性更輕的判斷。
從而導致后者的量刑畸重。所以在既未遂并存且單獨構罪的情況下,不應認定全案未遂進而對全案進行減輕處罰,但是應當允許在確定與既遂部分比較的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時,先行在未遂部分范圍內考慮是否需要減輕處罰。
在與既遂部分對應法定刑幅度比較時先行就未遂部分考慮是否減輕處罰,有利于發(fā)揮既遂部分對未遂部分從寬幅度過大的限制功能,避免量刑畸輕的現(xiàn)象。在既未遂并存且未遂部分直接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的情況下。
如上文分析,如果直接以未遂數(shù)額作為刑檔數(shù)額確定全案適用的法定刑幅度后,再對全案進行是否減輕處罰的評價,可能導致部分案件的量刑畸輕。但將未遂部分的未遂情節(jié)先行作出是否減輕處罰的評價、則可以避免量刑畸輕的現(xiàn)象。同樣以詐騙罪為例。
如行為人詐騙既遂部分40萬元,未遂部分100萬元,且沒有其他法定減輕情節(jié)。在確定未遂部分100萬元應當對應(而非直接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過程中,如不予減輕選擇法定刑幅度,自然避免了量刑畸輕情況的發(fā)生。但如綜合全案其他案件事實,確需進行減輕處罰。
按照第二種意見,減輕評價針對的是未遂部分的法定刑幅度,經(jīng)減輕后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第二量刑檔次(即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與詐騙既遂部分40萬元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一致。
根據(jù)《詐騙案件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既遂處罰,也就是以既遂部分犯罪數(shù)額作為刑檔數(shù)額確定法定刑幅度,將未遂部分作為從重因素在量刑中予以考慮,最終判處的刑罰只能重于詐騙既遂40萬元對應的刑罰。在此過程中,既遂部分體現(xiàn)出了對未遂部分在量刑上從寬幅度過大的限制功能,從而有利于避免量刑畸輕。
避免了在未遂問題上的自相矛盾。對未遂部分在確定與既遂部分進行比較的法定刑幅度過程中進行是否減輕處罰的評價,而不是在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輕重比較后進行是否減輕處罰的評價,將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的評價限定于未遂部分,而非擴展到包括既遂部分在內的全案犯罪事實,從而避免了既認定全案既遂又將未遂部分的未遂情節(jié)作為全案未遂情節(jié)的情況。
福田區(qū)律師提醒大家,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辯護權是實現(xiàn)控辯平衡的意義,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全國政協(xié)委員于寧在兩會期間曾表示,近年來,中國律師涉案比例過低,全國刑事案件律師不到30%,部分省份甚至只有12%。原因是多方面的,律師起訴偽證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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