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0條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深圳市公司律師提示:單位犯罪中實際上存在兩類主體:一是單位主體,二是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追訴,對該單位不再起訴。
涉嫌犯罪的單位已被合并到一個新單位的,對原犯罪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定罪量刑。
法定代表人之行政責任
《公司法》第199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200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深圳市公司律師提示:在公司登記的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承擔行政處罰的風險。
法定代表人之民事風險
《民法典》第62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14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或者實際控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yè)破產法》第15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咨票9芷湔加泻凸芾淼呢敭a、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ǘ└鶕嗣穹ㄔ?、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ㄈ┝邢瘋鶛嗳藭h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ㄋ模┪唇浫嗣穹ㄔ涸S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yè)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深圳市公司律師提示:綜上,作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個人需承擔民事責任情況: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履職過程中造成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協(xié)助抽逃出資等行為,承擔連帶責任;3、企業(yè)破產程序中,沒有履行法律義務,造成公司或債權人利益受損,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之限制消費風險
《最高法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3條
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zhí)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
深圳市公司律師提示: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采取限制消費、不得離開住所地、限制出境的情況:1、公司正在進行民事訴訟;2、公司不履行生效判決;3、公司欠繳稅款;4、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法定代表人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0條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深圳市公司律師提示:單位犯罪中實際上存在兩類主體:一是單位主體,二是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追訴,對該單位不再起訴。
涉嫌犯罪的單位已被合并到一個新單位的,對原犯罪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定罪量刑。
法定代表人之行政責任
《公司法》第199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200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深圳市公司律師提示:在公司登記的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承擔行政處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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