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主要強調“協(xié)議”,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則。因此,雙方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方式和數額。離婚主要是通過司法手段,國家干預是其基本理念。因此,如果雙方無法通過調解達成一致,法院將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決。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為您解讀一下相關的問題。
需要我們指出,離婚損害國家賠償經濟制度發(fā)展盡管是離婚的一個企業(yè)法律行為后果,它與離婚有著自己不可進行分割的密切相關聯(lián)系,但并非所有的離婚案件都會遇到一些損害賠償的情形,我國新婚姻法也是在“救助措施與管理法律社會責任”一章中設置的這項工作制度。
所以,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又具有存在一定的獨立性。從這個問題角度講,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并未提起環(huán)境損害賠償之訴,則離婚協(xié)議或判決生效后,他仍然沒有可以作為獨立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訴。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損害模式
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但婚姻契約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契約。它不僅有財產要素,包括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而且還有個人要素,包括個人權利和個人義務。離婚損害賠償方式應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痛苦損害。
關于精神損害,過去由于沒有這方面的直接法律規(guī)定,遭受精神損害的當事人得不到救濟。然而,近年來,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3月頒布了《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受到了重視,并得到了立法界和司法界的認可。新婚姻法也順應了這一趨勢。從提供離婚損害賠償的立法本意來說,也是認可精神損害賠償的。
二、離婚損害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的構成要件
筆者曾指出,新婚姻法“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的確立,旨在為弱勢家庭提供一把“雙刃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際上是離婚弱勢群體的一把“雙刃劍”,其初衷是對無辜者的損害給予救濟和賠償。因此,必須科學地把握本構要素。根據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如下:
1、配偶一方在離婚中有主觀和行為過錯
這就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也就是說,對于婚約的解除,一方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雙方都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的行為發(fā)展具有一些違法性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素,即錯誤一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或婚姻合同中有關婚姻義務的規(guī)定。例如,新《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忠實和尊重對方,第20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有相互支持的義務。
3、受害人無過錯
這是離婚受害人損害賠償的要求,即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得有主觀過錯。新婚姻法還明確規(guī)定,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應為“無過錯方”。如果受害人也有離婚的過錯,當事人不能要求損害賠償。
4、索賠人有損害的事實。
這是一個離婚損害國家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之間必須發(fā)展具有一定損害社會事實,包括企業(yè)財產損害與精神環(huán)境損害。事實上,也只有當無過錯一方有損害事實時,才享有離婚損害進行賠償請求權。
5、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是一個離婚損害國家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犯罪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社會事實發(fā)展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公司財產或精神環(huán)境損害,則不能滿足要求配偶承擔賠償法律責任。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覺得,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上述五個構成要件是不可缺少的,必須同時具備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一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顯然是違反這些法律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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