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時,男女均應達到法定年齡。然而,在以下情況下,婚姻是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有子女的人的名義登記的。那么他們之間的婚姻有效嗎?婚姻登記瑕疵的婚姻關系如何處理?下一步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帶您了解更多關于案例的信息。
一、根據(jù)法定結婚年齡以他人名義進行登記
1994年7月2日,18歲的彝族姑娘阿友以表妹本莫的名義與山東男子朱結婚,并于1995年生下一男孩。1999年7月,阿友離家出走,2003年5月8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朱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二、婚姻家庭關系管理是否可以有效,能否解除
審理過程中,對案件原因的認定有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意見可以認為,該案應定為中國婚姻關系無效合同糾紛。理由是阿右在與朱某辦理自己結婚進行登記時年僅18周歲,未達到企業(yè)法定婚齡,根據(jù)《婚姻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屬無效婚姻。
第二種意見可以認為,該案應定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管理糾紛。理由是阿右某某在與朱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國家法定婚齡,且兩人通過實施了弄虛作假的欺騙消費者行為方式取得結婚登記,其同居問題行為具有不受相關法律環(huán)境保護,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案件應被定性為婚姻糾紛的無效。原因是啊,你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時,他登記他的婚姻與朱。他以欺騙手段獲得結婚登記。婚姻登記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都是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種意見認為,雖然阿友申請撤銷婚姻,要求解除非法同居,但本案既不是撤銷婚姻糾紛,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糾紛,應定性為離婚糾紛。
三、結婚登記有瑕疵以及如何正確處理
第四種意見是正確的,原因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無效。在這個案例中,阿育在登記結婚時年僅18歲。他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是他在被起訴時年僅27歲。無效婚姻的情況已經消失,不能被視為無效婚姻。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要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強迫結婚的情況,所以阿友不能行使撤銷權。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進行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條例》公布企業(yè)實施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個人名義經濟共同學習生活的男女,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法律關系問題處理。本案中阿右于1994年7月2日與朱某辦理結婚登記,雖是弄虛作假方面取得,但并非“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通過共同發(fā)展生活”。因此,該案不能以解除或者非法同居相關關系已經立案。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碎》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碎。” 其中第四條內容為"一方欺騙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aRight和Zhu的作弊結婚證是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的標準之一,而不是判斷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標準。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認定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主張的可能性?!?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主張確定案件的原因,但是案件的最終原因應當根據(jù)審查的案件事實確定,如果人民法院核實婚姻無效,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應當通知阿貴他可以改變朱離婚的主張。綜上所述,該案案由宜定為離婚經濟糾紛,法院按離婚案件信息進行數(shù)據(jù)處理問題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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