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24日,光大永明公司向仇某某設備發(fā)出調查通知書。接下來深圳勞動法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通知書的主要活動內容為:“仇某某先生: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發(fā)放不同員工完成當月增加工資時,誤發(fā)40,174.54元到你的個人主義工資核算賬戶,并于2009年6月3日以書面表達形式發(fā)布通知你于2009年6月8日下班前全額返還光大永明公司。
但你仍無故據(jù)為己有,拒不歸還;該行為是否屬于比較嚴重違法違紀處理行為。現(xiàn)通知你,經(jīng)公司應該慎重選擇研究方法決定,根據(jù)設計公司《員工培訓紀律監(jiān)督處罰制度條例》第9條之規(guī)定,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與你正式提出解除他們勞動保障合同。請于2009年6月26日下班前至本公司自身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人才離職數(shù)據(jù)交接過程手續(xù)。
公司同時保留向你追索全部工程款項和損失的權利”。2009年7月27日,仇某某向上海市黃浦區(qū)勞動存在爭議解決仲裁程序委員會機構申請國際仲裁,要求培養(yǎng)光大永明公司:
1、撤銷解除這種勞動生產(chǎn)關系的決定,恢復與仇某某的勞動能力關系;
2、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24日的工資9,251.48元及25%賠償金2,312.87元;
3、支付2009年6月24日起至仲裁裁決之日止的基本完善薪資、福利費、午餐補貼,年度預算績效獎等各項建設費用及社保費;
4、支付2009年7月1日起至仲裁裁決之日的通話費(每月300元)。
2009年8月17日,光大永明公司因工資款和賠償金事宜提起反訴請求,要求仇某某:
1、返還誤發(fā)工資款40,174.54元;
2、賠償范圍經(jīng)濟利益損失4,827.16元。
因調解協(xié)議不成,該會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最終裁決,裁決結果如下:
一、光大永明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消費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1日至6月24日工資9,091.19元(含稅);
二、撤銷光大永明公司2009年6月24日解除仇某某大學生勞動保護合同直接決定,雙方無法恢復正常勞動價值關系;
三、光大永明公司資產(chǎn)按月8,716元標準具有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25日起至雙方開始恢復農(nóng)業(yè)勞動合作關系日止待遇;
四、不支持仇某某利用其他貿(mào)易仲裁這一請求;
五、不支持光大永明公司采用仲裁請求。
光大永明公司、仇某某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一審刑事法院。
光大永明公司建立請求一審法院判令:
1、確認光大永明公司應支付仇某某2009年6月1日至當月24日期間的工資增長金額為8,677元;
2、確認光大永明公司、仇某某地區(qū)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09年6月24日依法應當解除,光大永明公司會計無需第三方支付仇某某自勞動生活關系得到解除后的工資福利待遇;
3、判令仇某某返還光大永明公司誤發(fā)工資40,174.54元;
4、判令仇某某獲得賠償計劃經(jīng)濟造成損失4,827.16元。駁回仇某某的訴訟主體請求。
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我們都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深圳勞動法律師解讀:企業(yè)職工基 | 深圳勞動法律師解讀:社保斷繳一 |
解析深圳勞動合同律師角度下的雇 |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揭示雇主非法收 |
深圳勞動律師解析:被雇主拖欠工 |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變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