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相應等級的工傷待遇。然而,嚴女士、李女士等員工在滿足工傷認定條件的情況下,未能認定為工傷,更不用說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了。為什么會這樣呢?深圳龍崗中心城律師以下三個案例對原因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員工舉證不能,工傷難以認定。
嚴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員工。2021年3月7日,她得知她最好的朋友有一筆生意要交給公司。為了提前了解情況,她沒有向公司請假,也沒有向同事解釋這種情況,于是自己開了一輛摩托車。出乎意料的是,她在路上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身體受了很多傷。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她本人不承擔事故責任。然而,公司否認她的傷害屬于工傷,理由是她私下外出,沒有證據(jù)證明她為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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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未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承認嚴女士外出為公司工作。因此,嚴女士必須對這種基本的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嚴女士沒有證據(jù)證明她外出不是私事。因此,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嚴女士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未簽訂勞動合同,就業(yè)關系無法確認。
江女士的丈夫在去公司工作的第一天早上當場死于交通事故。雖然交警部門方司機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但公司以江女士的丈夫不是公司員工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原來,江女士的丈夫沒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是第一天工作,公司沒有發(fā)放工作證、服務證,更不用說工資支付憑證、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出勤記錄,難以獲得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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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是確定用人單位工傷賠償責任的基礎。因此,工人必須在入職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要收集并保存相關依據(jù),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這方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參考以下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三)用人單位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這種情況下,江女士的丈夫沒有上述規(guī)定中的任何證據(jù),不僅難以證明他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而且不可能為公司創(chuàng)造違約的機會。
案例3:隱瞞事實真相,不能認定工傷。
在工作時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傷后,公司要求她以意外摔倒為由就醫(yī),并通過醫(yī)療保險報銷一定比例的醫(yī)療費用,以減輕公司的負擔。李女士認為,此舉并沒有讓她遭受損失,可以照顧公司,所以她很快同意了。
后來,該公司拒絕為李女士申請工傷鑒定。在她自己申請工傷鑒定后,該公司根據(jù)她在病歷中的自我報告否認了她的傷害構成了工傷。由于李女士不能提供證明事件發(fā)生過程的必要證據(jù),工傷保險部門也認為不符合工傷鑒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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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
在這種情況下,李女士提供的證據(jù)是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但證明內容是她外出時意外摔倒,并通過醫(yī)療保險報銷了相關費用。如此明確的證據(jù)鏈只能證明李女士的傷害不是工傷,她以前所做的相當于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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