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3月14日,陳麗以浙信運輸公司名義登記的重型普通半掛車在江陰市岳城滬澄農副產(chǎn)品批發(fā)市場北停車場倒車,然后從北向南右轉入通道。車輛右側中前部與鄭桂玉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左側發(fā)生碰撞,鄭桂玉墜地后被重型普通半掛車右后輪碾壓,被送往江陰市岳城醫(yī)院搶救時死亡,車輛損壞。鄭桂玉和張如玉是夫妻關系,共生張勇。張紅。鄭桂玉的父母先于鄭桂玉去世。
事發(fā)后,陳麗開車離開現(xiàn)場,然后在當天中午11點左右通知交警大隊接受調查。陳麗在接受交警部門詢問時表示:2020年3月14日上午8點多,他從暫住地步行到岳城滬澄農貿批發(fā)市場北側的停車場。當時他的安徽拖車停在車頭朝東,車尾朝西。他發(fā)動汽車呼吸。因為是半掛車,倒車的時候車頭斜著出去。倒車的時候,他看了看后面,沒有看到任何人和車。車倒了一點,覺得能開出去。他向右打死,然后徑直向南開到停車場通道。在此期間,他沒有感覺到汽車有任何異常。直到中午11點,警察打電話給他,讓他去交警隊調查。他不知道是什么。直到看了警察給他看的視頻監(jiān)控資料,他才知道早上他開車倒車的時候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真的不敢相信,但視頻里看到的是他的車。
事發(fā)后,交警部門委托江陰市公安局車輛管理處對涉案車輛進行檢查。檢查意見:駕駛制動合格,轉向燈不合格,右側防護裝置不合格。南洋牌人力三輪車無明顯損壞。制動器具有制動效率。經(jīng)調查取證,交警部門及羅湖律師事務所分析了交通事故原因:陳麗駕駛轉向燈不合格。當右側防護裝置不合格的重型半掛式拖拉機向右轉彎時,右側路面未發(fā)現(xiàn),造成事故。事發(fā)后,他開車離開現(xiàn)場。他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陳麗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鄭桂玉對事故不負責任。
陳麗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輛隸屬于浙江鑫運輸公司,并以浙江鑫運輸公司的名義登記。在年檢有效期內,陳麗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浙江鑫運輸公司為肇事車輛辦理了道路運輸證書。浙江鑫運輸公司為上述車輛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險(限額100萬元,含免賠額)。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人民保險公司提交的保單投保人申報的簽字處加蓋了浙江鑫運輸公司字樣的公章,其中投保人申報的內容為黑色字體,內容為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適用于保險類型的條款,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責任、免賠額、免賠額、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和法律后果,我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并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
事件發(fā)生后,張宏、張勇、張如玉已獲得交強險110100元(含交強險傷殘限額11000元,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100元)的賠償;陳自愿賠償鄭桂玉親屬8.5萬元,并得到鄭桂玉親屬的理解。2020年9月10日,陳麗因交通事故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張宏。張勇。張如玉向一審法院起訴:總損失469236.10元(扣除強制保險賠償110100元),人民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陳麗。浙江鑫運輸公司承擔。
關于受害人的損失:
1.喪葬費。2019年江蘇省在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869元,喪葬費計算為4934.5元(9869元÷2)。
2.死亡賠償。鄭桂玉死亡時已滿70歲,死亡賠償金計算為10年,死亡賠償金計算為524601.6元[(23836+5636)×1.78×10]。
3.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按2018年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月3人7天計算,誤工費1414元(2020元/月30天×7天×3人)。
4.交通費。未提供交通費用的票據(jù),羅湖律師事務所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交通費為1000元。
5.車輛維修費。主張車輛維修費100元,未提交證據(jù),但費用已由人壽保險公司自愿賠付,受到尊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人民保險公司對免賠商業(yè)三險的抗辯能否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不適用商業(yè)保險合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免責情形,人民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商業(yè)保險的賠償責任。首先,人民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事故發(fā)生后有轉向燈。右側護欄防護裝置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保險人應適用保險合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駕駛證。號牌注銷的,或者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認為,本條規(guī)定的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是指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道路交通安全部門指定的車輛安全性能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兩種情形,與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檢驗不合格有兩個不同的概念。本案涉及的車輛仍在年檢合格期內,因此不適用第二十四條的上述免責條款。其次,人民保險公司還認為,如果駕駛員陳立在事故發(fā)生后離開現(xiàn)場,同樣的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對事故采取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證據(jù)。法院認為,結合上述免責條款的內容,如果司機主觀上知道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或者選擇逃避責任,不依法采取相應措施離開現(xiàn)場或者棄車離開現(xiàn)場,則符合免責條款的約定。具體到本案,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詢問記錄和陳麗的法庭陳述,陳麗應在不知道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開車離開現(xiàn)場,不符合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免賠約定。
羅湖律師事務所綜上所述,張宏、張勇、張如玉因鄭桂玉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如下:喪葬費4934.5元、死亡賠償金524601.6元、喪事人員誤工費1414元、交通費1000元、車輛維修費100元、共計576450.1元,扣除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shù)?10100元,人民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保險范圍內賠償超過466350.1元。
因此,判決如下:一、張宏、張勇、張如玉因鄭桂玉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由人民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險范圍內賠償466350.1元,并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張宏、張勇、張如玉的其他訴訟請求。
人民保險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依法改變判決。事實和原因:1.其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解釋免責條款的義務,保險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陳麗駕駛的機動車在檢查轉向燈和防護裝置后不合格,事故發(fā)生后離開現(xiàn)場。根據(jù)合同,其公司免除責任。2.根據(jù)協(xié)議,其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
陳立辯稱,他駕駛的是重型卡車,車輛保險齊全,年檢合格。事故是由于駕駛盲點造成的,與轉向燈和保護裝置無關;主觀上沒有故意逃避交通,客觀上沒有發(fā)現(xiàn)事故,所以人民保險公司的上訴沒有依據(jù)。
張宏.張勇.張如玉.浙鑫運輸公司辯稱,要求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還原的事故過程來看,陳立在駕車駛出停車場時沒有注意觀察停車場內非機動車及行人情況,致使掛車前部碰撞鄭桂玉人力三輪車并碾壓鄭桂玉造成其死亡,從事故發(fā)生的場所和碰撞部位看,本次事故與掛車轉向燈及防護裝置無關,系陳立疏于觀察所致,故人民保險公司以掛車車輛轉向燈、防護裝置不合格為由請求免責的意見不成立。此外,羅湖律師事務所從視頻資料顯示,車輛碰撞部位確屬掛車視覺盲區(qū),交警部門也未認定陳立存在逃逸情節(jié),故陳立辯稱不知事故發(fā)生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人民保險公司不能以其離開現(xiàn)場而免責。關于訴訟費分擔,一審人民法院依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判令敗訴方負擔并無不當。綜上,人民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事由,本院不予采納。
羅湖區(qū)律師解讀:企業(yè)消防安全違 | 羅湖區(qū)律師解讀:長沙師范學院偷 |
羅湖區(qū)律師解讀母嬰APP涉黃短信事 | 羅湖區(qū)律師視角:村道新井蓋鐵锨 |
羅湖區(qū)律師視角:胖東來代購現(xiàn)象 | 羅湖律師視角下的“廖某某拒服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