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從刑法、司法解釋、法學教科書對強奸的手段和保護女方性意志的內容來看,都是將強奸歸屬侵犯女方個人性自主權的犯罪,這樣受害對象只能是女性,而加害主體根據犯罪構成就只能是男性,若有參加施害的女性,那充其量只能成為幫助犯或者教唆犯。羅湖區(qū)律師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換言之,《刑法》將強奸行為限制在“陽具中心觀”的自然性交范圍,此強奸罪的本質特征實已將輪奸這一特殊犯罪形態(tài)表達得十分清楚,成為直觀法定強奸及其輪奸的一把判斷標尺——強奸是個體的強制奸淫,輪奸是強制奸淫個體的疊加。
以之為據,從罪名視角看,社會上出現(xiàn)的男性雞奸男性或者女方強制與男方性交等侵害相對方性自主權的行為,就不能定義強奸罪;從罪態(tài)視角看,只有一人奸淫得逞而其他共犯只是提供幫助或沒有實施奸淫,那其形態(tài)雖為共同犯罪,可只能成立沒有輪奸情節(jié)的強奸罪。
強奸罪包含普通與特殊兩種,其間具有的依存關系,猶如上下樓層結構,作為普通強奸是該罪基礎面,自然為一樓,輪奸為強奸的特殊形態(tài)、特別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當然是二樓,通俗一些說,先有強奸存在,然后才談得上是否存在輪奸情況。
故依此“上樓理論”,不鑒別強奸罪之法定要件就難以理解輪奸的獨特內涵——共犯個體至少二男強奸既遂,正所謂不知其一,何來其二?可基于本文著重討論的是共犯輪奸中止問題,故對強奸罪構成的法定要件僅稍加闡明,達致認知輪奸“既遂”與否的界限即可(情節(jié)不是罪名,系以實際結果作為評價標準,要么有,要么無,于刑法典上根本不存在既遂情節(jié)或未遂情節(jié)一說,故在既遂或未遂上加引號示別)。
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我國《刑法》緊扣強奸罪的關鍵在于兩個環(huán)節(jié):缺乏女方有效同意和男方強制性交。由此雙環(huán)證明構成強奸的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女方意志,而仍然強行奸淫,在客觀上采取“暴力手段”、“脅迫手段”、“其他手段”。
主觀上認定。中國刑法優(yōu)先保護女方的性自由呈立體態(tài)勢,即從違背女方意志延伸到女方缺乏意愿或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識的程度,并且實際上將舉證責任倒置,由男方證明女方同意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否則就如亞里士多德所言:“出于無知的行為,任何時候都不會自愿?!?
也就是說,行為人如果能夠證明不知道女方不愿意或缺乏意愿或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則認定主觀方面惡性小,縱然已發(fā)生兩性關系,亦不以強奸罪處理。反之,行為人明知女方是不愿意或精神病患者或癡呆人員或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那就不管行為人使用何種手段與其發(fā)生性交,均按強奸治罪科刑。
客觀上認定。行為人在客觀上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女方處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女方處于無法反抗環(huán)境而乘機實施奸淫的行為,認定強奸罪名成立。
簡言之,強奸專指男方強制女方性交,那自然推出了性交是行為人追求的目的行為,而性交以外,如猥褻行為,則與強奸無關的結論。于此,輪奸是個體強奸既遂的疊加,為共同參加強奸之男性人數包括但不限于二個且基于同一故意而在較短時間內先后強奸同一女性的犯罪形態(tài),故認定輪奸成立的最起碼條件,是至少兩個共犯結構的男性均各自強奸既遂,否則,就沒有輪奸事實。
使用共同犯罪理論版本來演繹輪奸,為了保障不與之法理產生矛盾,那其所作出的論斷可想而知,且耳熟能詳:一方面,輪奸既然是共同犯罪,那所有共犯的行為,均屬共同犯罪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每個人的行為(從預備開始到奸淫完畢)均與共同犯罪的結果具有原因力(不管他本人有無實施奸淫),每個人的意志均對共同犯罪形成支配力。
每個人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行為造成的后果均屬于共同犯罪的結果,一人既遂則全案既遂(只要行為不超出共同預設);另一方面,在認定共同犯罪的同時又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個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則意味該人在共同犯罪中存在單獨的犯罪構成,他只對自己個人的犯罪結果負責。
羅湖區(qū)律師覺得,只要在共同犯罪中放棄了與自身強奸犯罪結果相當的那部分行為,就可成立中止。若此則使共犯中的個人行為從共同犯罪中游離出去,同時也就必然割斷該人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否定了該人犯意與共同犯罪故意之間的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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