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站臺下車,公交車司機關上門開始,導致乘客摔倒,雙下肢也被車輪碾壓受傷,最后,搶救無效后死亡。臨湘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深圳民事糾紛律師關于本案存在的受害人譚某。是否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方的爭議焦點。確認后,一審判決。
案件經過
經審理,法院發(fā)現,2021年5月26日晚,徐某駕駛大型普通公交車前往公交站臺時,車上乘客譚某從后門下車,司機徐某關上車門,導致譚某摔倒,雙下肢被車輪碾壓受傷,搶救后死亡。
經交警大隊認定,徐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責任,譚不承擔責任。此外,發(fā)現大型普通巴士以臨湘運輸公司的名義登記,徐是該公司的雇員。大型普通巴士在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方責任保險150萬元,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譚的子女將徐、運輸公司、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事故發(fā)生時,譚到底屬于車上人員?還有第三方???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一家保險公司提出事故時,譚是車上的乘客,因此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方。因此,應根據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進行賠償,而不是1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方責任險。
對于爭議事實,法院認定如下:譚是否從車上人員轉變?yōu)榈谌健C動車是一種交通工具,沒有人能永久在機動車上,所以雙方爭議的交通事故第三方和車上人員不是永久的,固定的身份,只能基于交通事故在特定的時間條件下是否在車內(外),在車上是車上人員,在車下是第三方。
法院認為,公民因過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用、因失業(yè)而減少的收入等費用。被告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保險公司第三方責任保險中的不足部分負責賠償。然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深圳民事糾紛律師解析本案是一起單方面事故。被告徐某駕駛一輛大型普通公交車。譚某從后門下車。司機徐某關上車門,開始開車。結果,譚某摔倒,被車后輪碾壓受傷。從譚某下車到后輪碾壓受傷有一個時差,即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節(jié)點之前,保險車的車上人員已經在車外,事故發(fā)生時(即損壞結果發(fā)生時)。因此,本案受害人譚某已從車上人員轉變?yōu)榈谌?,應被認定為第三方。
第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確保第三方能夠及時從保險人那里獲得相應的救濟,這是為不具體的第三方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因此,當汽車人員和第三方的定義存在爭議時,應根據強制保險的性質,從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的公平概念,依法確定。結合本案,受害人譚下車摔倒,直到汽車后輪碾壓死亡,行為的危險后果無法控制,作為第三方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家庭能夠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雙方對保險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應當對被保險人作出有利的解釋。因此,受害人譚死于交通事故,屬于被保險車輛購買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方責任保險第三方索賠對象,保險公司應在車輛購買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方責任保險,而不是在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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