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玉英,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青海路3號8號樓8單元102號。2005年2月6日因涉嫌犯運輸毒品罪被逮捕。深圳刑事律師咨詢網(wǎng)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玉英犯運輸毒品罪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
2005年1月20日12時許,被告人張玉英從烏市第九中學收發(fā)室領取一個從四川省成都市郵寄的郵包時,被公安機關布控民警抓獲,當場從包裹內繳獲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裝內用黃色膠帶包裝粉末一包。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繳獲的白色粉末為毒品海洛因,凈重336克。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月初,被告人張玉英與成都市名為“尕蛋”的男子電話聯(lián)系購買400克毒品海洛因,每克300元,并約定采用郵寄的方式由“尕蛋”從成都市郵寄給張玉英。張玉英向“尕蛋”提供了收件人的地址、姓名為新疆烏魯木齊市北京南路32號第九中學黃建新。
2005年1月20日張玉英接到“尕蛋”的通知后,到烏魯木齊市第九中學收發(fā)室領取了郵包,當張玉英手提郵包離開收發(fā)室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郵包中搜出一塊用黃色膠帶包裹的白色粉末物。經稱量和毒品分析檢驗,白色粉末凈重336克,從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張玉英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其買毒品只為吸食不是運輸。其辯護人提出對張玉英應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張玉英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有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玉英伙同他人采用郵寄的方式運輸毒品海洛因336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張玉英為將毒品海洛因從成都市運輸?shù)綖豸斈君R市,與他人預謀采用郵寄的方式進行運輸,為了達到目的,其提供了郵寄人的姓名、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在毒品到達烏魯木齊市后其又親自領取,最終完成運輸毒品的全部犯罪過程,該行為應認定為運輸毒品的行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玉英的行為應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被告人張玉英運輸毒品海洛因336克,依法應予嚴懲,其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張玉英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玉英不服,以“事先沒有與‘尕蛋’預謀用郵寄的方式獲得毒品,因為自己吸毒,在‘尕蛋’的引誘下買了2萬元的毒品,接到郵包后才知道是336克,許慧的證言只能證明我有包裹寄到收發(fā)室,并不能指證我和‘尕蛋’預謀運輸毒品”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張玉英只有收取毒品的行為,沒有伙同他人運輸毒品,其有吸毒史,在收到毒品的途中被查獲,可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宜定運輸毒品罪。
深圳刑事律師咨詢網(wǎng)注意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認為,上訴人張玉英伙同他人非法郵寄海洛因336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應依法嚴懲。張玉英在公安偵查階段多次供述伙同“尕蛋”運輸毒品,并有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予以印證,其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張玉英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且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大,依法應處死刑。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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