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證據(jù)規(guī)則對非法取得被告人供述的,確立了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比如刑訊逼供、采取威脅、引誘、欺騙、違法使用戒具、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凍餓曬烤變相肉刑等方法獲取的口供,應當予以排除。主要原因是這類非法取證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唯有確立最嚴厲的程序性制裁,才有可能遏制非法取證行為。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解講述被告人的供述排除規(guī)則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yè)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一條可以吸收《死刑案件證據(jù)審查制度規(guī)定》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對不得中國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的被告人供述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具體情況而言,被告人供述自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1、審訊記錄未經(jīng)被告核實。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被告沒有核對和確認審訊記錄,很難保證審訊記錄中記錄的內容是被告的陳述,自然也不可能保證審訊記錄中記錄的被告陳述的真實性,因此不得以性質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jù)。然而,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在很多常見的刑事案件中,在以下情況下很難獲得被告人的簽名:
(1)被告人是文盲,不能寫自己的名字,只能印上自己的名字。
?。?)有被告人拒絕簽名的案件,如邪教案件,被告人非常頑固,不理會偵查人員和法官的訊問和記錄; 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后悔供認,拒絕簽名。本案的主要證據(jù)是被告的供詞,他拒絕簽字以破壞證據(jù)的有效性,并以其他不正當理由拒絕簽字。在上述情況下,不宜完全排除被告人的供述。研究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應請求解釋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前一種情況下,被告人可以留下指紋,后一種情況下,有關證人在場,或者經(jīng)錄音錄像證明,不影響訊問筆錄的法律效力。
2、訊問聾、啞人,應當發(fā)展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或者進行訊問不通曉當?shù)仄髽I(yè)通用設計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通過提供一些翻譯工作人員而未提供的。如前所述,訊問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shù)赝ㄓ镁W(wǎng)絡語言、文字的人員我們應當可以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管理或者直接翻譯研究人員,否則他們無法得到保證此種情形下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的解釋》第八十二條納入了《死刑案件證據(jù)審查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訊問記錄瑕疵的問題。 其中,訊問筆錄有下列缺陷并改正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對其申請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未作更正或者未作出合理解釋,不作為審結案件依據(jù):
?。?)訊問筆錄中記載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員、法定代表人的時間有誤或者相互矛盾;
?。?)訊問人沒有簽名;
(3)首份訊問記錄未記錄并告知被訪者相關權利和法律規(guī)定。
新刑訴法解釋第94條第4項是2021年刑訴法解釋新增的口供排除規(guī)則。我國刑訴法對于未成年被訊問由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修改為應當?shù)綀?,而且還賦予了法定代理人補充陳述的權利。這主要考慮到未成年人面對審訊產(chǎn)生心理應激反應比成年人要強烈,法定代理人在場可以減輕未成年人的恐懼心理,可以形成對辦案人員的有效監(jiān)督。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解被告人的供述排除規(guī)則的相關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事訴訟律師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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