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決定復議規(guī)定是對于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是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guī)定,解決回避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是運用決定的形式,也就是采取書面或者是口頭的方式。接下來由深圳律師會見網下詳細為您解答;
一、根據審判工作人員的具體情形,回避的決定一個程序設計如下:
1、審判人員主動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回避的,由院長決定;院長主動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回避的,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2、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回避申請,應當駁回,不得申請復議。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官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回避申請可以由誰提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章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享有申請回避權。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4、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5、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法律對于回避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法院做出回避的決定之后,當事人是可以復議一次的。這也是對回避制度的一種具體的救濟措施,這是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
三、刑事訴訟法回避復議制度的規(guī)定?
1、刑訴法中可以決定可以復議法律條文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控告人對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認為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被罰款、拘留,被處罰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四、刑事訴訟法回避復議?
1、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4、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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