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的一天,被告熊立斌發(fā)現(xiàn)被告蘭中玲、唐榮福,與蘭、唐討論了三金片(藥名)在桂林的業(yè)務。藍忠玲發(fā)現(xiàn)被告謝慶莊支付了內包裝的三塊金條,謝慶莊同意認定被告莫仲明共同支付了內包裝的三塊金條,莫仲明同意。深圳有名的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1999年5月1日,被告藍忠玲、謝慶莊、莫忠明前往桂林,尋找被告熊立斌,討論制作三片金膜的具體事宜,決定熊立斌負責提供片劑和塑料瓶并出售。謝慶莊和莫忠明負責所有的內包裝、生產和包裝,并在利潤豐厚后,熊立斌、蘭忠玲、謝慶莊、莫忠明共46人。
5月至6月,被告熊立斌提供穿心蓮片(藥名)。被告蘭中玲、謝慶莊、莫仲明在柳州租了一間房,要求工人將熊立斌提供的穿心蓮片裝在三津片瓶中。由于蘭中玲與謝慶莊之間的矛盾,謝慶莊與熊麗斌將包裝工作轉移到廣西萊賓縣莫忠明提供的房間,共包裝了264件假幣三枚。
6月27日,被告謝慶莊、莫仲明租車將三枚假金塊從來賓縣運到桂林,交給熊立斌保管。熊立斌當天把這三個假金塊已經運到桂林,告訴唐榮付款,并讓唐榮一起找客戶。6月28日8時左右,被告熊立斌通過電話與柳州地區(qū)藥業(yè)公司有新的聯(lián)系,并向莫謊稱該藥品為唐榮福親屬從桂林三金制藥集團有限公司獲得的正品三金片。
被告唐榮福在電話中也證實了熊立斌對莫的陳述,莫說他想要這些貨物,被告唐榮福將這些假金塊運到桂林國際貿易中心停車場。11時30分左右,莫明信和妻子邱雪松應邀出席桂林三芬藥業(yè)集團公司門口。被告熊立斌和唐榮夫在這里等著。熊立斌假裝叫唐榮福到工廠取貨,唐榮福把預先裝在卡車上的180枚假三枚金幣從國際貿易中心停車場運到三進藥業(yè)有限公司前面的十字路口。
司機說貨物是由公司提供的,他也給出了同樣的回答。這對莫名其妙的新人相信了。之后,新婚夫婦在平山停車場以1200元的價格購買了180枚假三枚金牌,并支付了21、6萬元。被告熊立斌收受贓款57150元,謝慶莊收受贓款67850元,莫仲明收受贓款55000元,唐榮支付贓款36000元。
案發(fā)后,他們分別向被告熊立斌、唐榮福、謝慶莊和莫仲明追回了5700元、9050元、20209、10元和36000元的贓款,被告莫仲明的親屬主動為莫仲明撤回了1、9萬元的贓款。以上899591、10元已返還給受害人的新婚夫婦。
據(jù)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介紹,被告人熊立斌、謝清莊、莫仲明、藍仲玲、唐榮富等人明知毒品為假冒偽劣產品,非法生產、銷售,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制售假藥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1999年11月12日,熊利斌、謝清莊、唐榮富、莫仲明、蘭仲玲因制售假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上述被告均未對判決提出上訴。
熊利斌等人生產銷售假黃金穿甲片的行為應定性為生產銷售假藥罪還是詐騙罪?對此,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可以認為:應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信息管理法律法規(guī),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影響嚴重污染危害我們人體進行健康的行為。本案中幾被告人以穿心蓮片冒充三金片,已屬生產假藥的范圍。
如果出現(xiàn)假冒的三金片流入企業(yè)社會,病人服用后,延誤患者病情,可能發(fā)展造成問題嚴重經濟后果,足以危害以及人體的健康,符合公司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特征;被告人明知是假藥,但為了提高盈利的目的而故意降低生產、銷售。因此,幾名被告人的行為能力構成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二種意見可以認為:本案應以詐騙罪進行定性。由于企業(yè)構成社會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管理行為研究并未得到完全能夠實現(xiàn),幾被告人用以假冒三金片的穿心蓮片本身對人體無害,且假藥問題沒有資金流入中國市場,未造成影響嚴重污染危害的后果,這一點與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足以導致嚴重危害我們人體心理健康”的客觀方面要件不符。因此,以生產、銷售假藥定性不妥。
深圳有名的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本案中,幾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隱瞞真相,以穿心蓮片冒充三金片,使受害人之間產生一種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且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發(fā)展直接或者故意,符合我國詐騙罪的構成一個要件,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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