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為他人進行非法利用套現、代辦銀行信用卡及“養(yǎng)卡”行為。所謂信用卡非法取款,是指持卡人利用某種手段繞過銀行正常取款程序,以刷卡的名義將消費者的錢轉換成現金,通過取款方式出示的過程,持卡人可以不向銀行支付任何費用而從信用卡中取款。深圳法律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留卡”行為是持卡人未能及時還款,告知“留卡”信用卡和密碼,對方先為其還清信用卡債務,用信用卡在公司的 POS 機上兌現,另加手續(xù)費。一次又一次,持卡人總是可以使用透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種提供收費信用卡、非法取款和“卡片保管”服務的中介機構。
長寧區(qū)檢察院在審理趙某涉嫌信用卡詐騙案時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興業(yè)銀行騙取的七張信用卡,是“黑”中介公司通過偽造單位、職務、收入等身份證明,在2000多萬元詐騙案中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xù)費”非法現金獲得的。
筆者認為,代理人和提供非法現金服務的人在大多數情況下構成違法行為,只能采取監(jiān)管措施和民事、行政制裁。但是,在以下共同故意的情況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
(一)持卡人與“持卡人”合謀非法持有信用卡現金的,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代理人在處理信用卡后與持卡人串謀,持卡人惡意透支信用卡,共同非法占有信用卡的,兩者均視為信用卡詐騙罪。
(三)代理人以虛假身份證明書協(xié)助持卡人取得信用卡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代理人及持卡人非法占有財產,均屬信用卡詐騙罪。
當然,也有來自司法實踐的聲音認為,設立虛假公司幫助持卡人虛構交易套現的行為有必要入罪。具體來說,職業(yè)“持卡人”可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其合理性,但在實踐中仍需根據套現的數額和次數進行綜合判斷,并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具體的、可量化的執(zhí)行標準,以有助于打擊這種行為。
三是利用電話轉賬、短信信用卡詐騙。
電話進行轉賬詐騙曾經在泰國、韓國、日本企業(yè)等地猖獗一時,近期在國內經濟處于一種高發(fā)態(tài)勢。主要是可以通過直接撥打電話虛構事由,騙得被害人將銀行卡內的錢款存入銀行指定銀行卡支付賬戶,再迅速提現。如2009年1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了3起以被害人“固定聯系電話欠費”為由,誘使被害人將巨額存款轉入對方沒有指定相關賬戶而騙取錢財的案件3件10人,涉案金額295萬元。
筆者研究認為,對于網絡電話轉賬詐騙人員應當認定為我國普通詐騙罪。在電話轉賬詐騙犯罪行為中,并未發(fā)展出現問題刑法明確規(guī)定的五種具體工作行為,也未侵害個人金融風險管理社會秩序,被害人受騙的關鍵作用在于行為人虛構了被害人電話欠費的事實,從而能夠通過各種銀行卡轉賬的方式交付了錢款。
短信欺詐是指通過以銀行名義集體發(fā)送的方式,騙取客戶銀行卡號和密碼,并利用獲取的銀行卡信息和密碼通過電話銀行或網上銀行進行資金轉賬的行為。例如,2005年3月出現并持續(xù)至今的短信詐騙,幾乎遍及全國各省,數以千萬計的手機用戶收到假冒偽劣的短信,假冒偽劣的銀行、銀聯等,數千持卡人被騙。損失金額超過1000萬元。
在發(fā)生上述利用網絡銀行或偽造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后,應以手機短信發(fā)出安全提示欺騙賬號和密碼后的信用卡詐騙罪處罰。因為在上述行為中,存在兩種“欺騙”行為,一種是行為人使用手機短信欺騙受害人的卡號和密碼的行為,另一種是行為人使用通過欺騙獲得的信用卡信息的行為。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轉賬。在這兩種欺騙行為中,第二種行為是獲取財產的關鍵,并根據信用卡欺詐行為中的欺詐使用情況進行。
因此,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對上述短信欺詐行為,應以信用卡欺詐行為進行處罰??傊S著網絡和現代技術的介入,信用卡犯罪的手段和形式不斷更新,行為模式也越來越復雜。如何確定各種行為的性質,需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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