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曉軍尋釁滋事的事件中,王曉軍利用酒精制造事端。就因為防疫人員勸他在疫情期間盡量不要一起吃飯,他就在檢疫站無緣無故毆打了幾名值班人員,他們的行為與典型的隨意毆打行為一致,嚴重影響了疫情期間的社會治安。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在常仁耀尋釁滋事的案件中,常仁耀毆打的對象雖然具體,侵犯了受害人的健康權,但常仁耀老師的毆打行為更具侮辱性,包括打耳光、辱罵等,對受害人造成的后果不超過輕傷。此外,常仁耀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不僅引起現(xiàn)場圍觀,而且通過在互聯(lián)網上傳播視頻,嚴重影響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工作和生活,從而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其行為更是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一、尋釁滋事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疫情發(fā)展期間,辱罵、毆打防疫執(zhí)勤人員,損毀防疫基礎設施,無端滋擾防疫卡點的現(xiàn)象偶有發(fā)生,這種社會行為妨害疫情期間的公共資源管理經濟秩序,影響執(zhí)勤工作研究人員的工作生活秩序,定性時可從以下幾個重要方面可以考慮:首先,兩罪雖然都屬于擾亂我國公共交通秩序罪,但侵害的客體有所了解不同。
妨害公務罪侵害的主要是一個國家行政機關相關工作技術人員需要執(zhí)行職務時的正常市場秩序,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范圍具有相對要寬泛。其次,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面對不同。妨害公務的行為人目的是讓國家教育工作專業(yè)人員已經不能滿足正常企業(yè)履行公務消費行為,而尋釁滋事的行為人一般都是出于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心理。
最后,犯罪主要手段分析不同。妨害公務罪主要是網絡暴力、威脅的手段,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活動方式則更廣泛,不僅內容包括毆打、辱罵、恐嚇等暴力、威脅的手段,還包括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
在張文才和安國虎案中,雖然兩名被告在防疫卡點踢倒警示錐、踢破帳篷破壞防疫設施,但并非因為拒絕接受檢疫、勸返等防疫措施而觸發(fā),而是情緒發(fā)泄后醉酒,表現(xiàn)出主觀目的。而由于事件發(fā)生在凌晨,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并沒有對防疫卡點的管理造成實質性損害,更應該說是尋釁滋事罪。
二、網上尋釁滋事罪的法律適用
網絡謠言的發(fā)展伴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信息網絡的日益普及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經濟社會也得到快速發(fā)展。
但與之相伴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將信息網絡視為新的犯罪平臺,有的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惡意詆毀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有的利用社會敏感熱點問題編造虛假信息并在網上傳播,誤導民眾,造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有的威脅在信息網絡上發(fā)布或刪除負面信息,索要錢財;還有一些專門從事造謠、炒作、刪帖等活動的“網絡公關公司”和“網絡推手”。
違反國家規(guī)定,提供刪帖、發(fā)帖等服務牟利。上述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場管理秩序。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有效規(guī)范網絡謠言及相關犯罪,2013年9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關于網絡誹謗的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和處罰作出明確規(guī)定,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犯罪。該解釋對規(guī)范網絡違法言行、依法懲治網絡傳播謠言犯罪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是從法律層面規(guī)范網絡傳播謠言行為的重要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該解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懲治網絡謠言犯罪,也是為了保護正常合法的網絡傳播活動,因此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標準適用,避免濫用。
《網絡誹謗解釋》第5條規(guī)定了利用數(shù)據信息通過網絡技術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不同行為管理方式。第一種是第1款規(guī)定的利用這些信息系統(tǒng)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該款規(guī)定企業(yè)主要可以反映出學生信息服務網絡的工具性特征。適用時要注意利用會計信息安全網絡辱罵特定的個人,可能影響存在尋釁滋事罪和侮辱罪的競合,本款規(guī)定強調的是要達到一個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同時對社會主義秩序造成了現(xiàn)實的破壞,如兩罪都構成,則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即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是第2款規(guī)定的在信息對于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財務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這種情形在實踐中學習如何正確把握,有較大的爭議,主要研究集中在如何能夠理解知識信息時代網絡教育已經逐漸成為國家公共文化場所的一種新的形式和載體、如何認定虛假信息、如何提高理解能力造成農村公共生活秩序嚴重混亂及如何區(qū)分尋釁滋事罪和誹謗罪。
要求模特擺出淫穢姿勢供攝影者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