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論上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有兩種方式解釋。一種是根據(jù)扶養(yǎng)喪失說,將其解釋為中國精神環(huán)境損害撫慰金;另一種是根據(jù)繼承喪失說,將其解釋為企業(yè)財產造成損害賠償金?!胺鲳B(yǎng)喪失說”的立場,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利益損害賠償金,可以研究認為在理論上接受了繼承喪失說;實務中的爭議也由此而起。一種不同意見的人認為,既然采納了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理所當然還有就是因為死亡被害人的遺產,應當嚴格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按法定繼承順序合理分配,債權人也可以同時主張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范圍內以死亡賠償金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死亡賠償金不能自己作為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繼承中喪失只是一個相對于扶養(yǎng)喪失的一種通過借喻或類比的說法,旨在發(fā)展強調“逸失利益”的范圍進行不同?!胺鲳B(yǎng)喪失”將應當承擔賠償?shù)摹耙菔Ю妗狈秶梢韵拗茖W生在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而“繼承他們喪失”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圍方面則是對于受害人以及家庭教育作為“經濟性同一體”的未來可預期的收入減少損失。顯然,“逸失利益”的范圍與“遺產”的范圍是不同的。按照《繼承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選擇死亡時遺留的個人信息合法企業(yè)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我們已經能夠取得國家或者沒有約定方式取得的財產,包括公司財產管理權利。遺產資源雖然時間不一定是具有現(xiàn)實生活權利,但它卻是被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經濟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現(xiàn)實環(huán)境權利,也非固有風險利益,而是需要向后發(fā)生的未來可預期的收入造成損失。因此,僅僅從字面意義上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繼承喪失說”作望文生義的理解,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遺產”,是不正確的。
2、從請求權的角度來看,“死亡賠償”是對受害人家庭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前提是受害人因侵權而死亡。 從時間順序上看,死亡事件應先發(fā)生,由此造成的各種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晚發(fā)生。 根據(jù)民法通則和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以出生開始,以死亡結束。 被害人死亡后,其權利能力被中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通俗地說,“死亡賠償金”不是“生命賠償金”,也不是對死者的賠償,死者在法律上實際上不能享有或行使這一損害賠償請求權。 雖然人類基于感性直覺將“死亡賠償”與死亡事實聯(lián)系起來,并將其理解為“生命損失的金錢”,但這與“死亡賠償”的法律性質和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關。 畢竟,這是兩件事。 “死亡賠償”的內容是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法律性質是財產損失賠償,賠償請求權是與“錢袋一般”關系的近親屬,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個人專屬性質的法律賠償; 因此,“死亡賠償”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死亡賠償金不能自己作為遺產繼承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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