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名離婚律師就法律權利和義務而言,同居關系不同于夫妻關系,基于同居關系不一定產生法律繼承權。那么,我們如何保護同居伙伴的利益和權利呢?請看今天的團隊案例。。同居關系的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往往不知所措。
案件提要:丈夫王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我們從1996年開始墜入愛河,一直生活在一起。我們周圍的朋友都知道。通常,我們也用夫妻關系進行外交。我們的女兒現在快20歲了。生活平淡而幸福,我們從未登記過婚姻。幾天前,他突然去世了。這么多年來,我們的母親和女兒都依靠他生活。現在他突然去世了,沒有留下任何話。我們的母親和女兒真的很孤獨。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女兒繼承了我丈夫的遺產。作為孩子的母親,我有繼承權嗎?我陪他奮斗了這么多年,在背后支持和幫助他。如何保護我的權益?為了回答李躍的問題,我們應該首先解決以下問題:
一、李粵和所謂的丈夫到底是什么關系?
因為雙方都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首先要弄清楚雙方以前共同生活的性質是屬于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系。不同的結論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即李躍是否可以作為配偶享有繼承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1)》第五條的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求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應當在受理前補發(fā)婚姻登記。未補發(fā)婚姻登記的,應當解除同居關系。根據上述婚姻事實的法律規(guī)定,李躍和王成于1996年后(1994年2月1日后)開始同居。因此,即使他們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并具備結婚的實質性要求,他們仍然不能被認定為婚姻關系,因為他們沒有補充結婚登記,而是應該被認定為同居。換句話說,李躍不是王成所謂的丈夫配偶。
二、李粵是否有繼承王城遺產的權利?
深圳市知名離婚律師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姻和非婚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祖父母。因此,雖然李越和王成的女兒屬于非婚生子女,但她享有同等的權利,并繼承王成的遺產。同時,基于李越與王成只有同居關系,沒有形成婚姻關系,李越不是王成的配偶,更不用說王成的法定繼承人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居關系的一方對另一方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三、李粵真的沒有遺產嗎?
事實上,事實并非如此。雖然雙方都是同居關系,李躍沒有繼承人的身份,但李躍和王成已經互相幫助20多年了??紤]到李躍多年來對王成日常生活的照顧,李躍可以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關于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為對王成支持較多的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配給適當的遺產,可以適當多于或少于繼承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這樣一個案例案號:(201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58號字。在本案中,法院認定劉與被繼承人同居,劉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律配偶。然而,考慮到劉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近十年,相互照顧,事實上,劉對被繼承人承擔了大部分贍養(yǎng)義務。法院最終裁定劉應獲得適當的遺產(被繼承人遺產的50%)。
四、我們想從李粵的例子中告訴你什么?
建立遺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對于普通人來說,遺囑涉及到對他們所愛的人的保護和小家庭的和諧;對于企業(yè)家來說,它還涉及資產繼承、家庭財富管理、公司穩(wěn)定運營等方面。因此,每個人都應該有意識地提前計劃,并建立一個有效和有用的遺囑。
正如 深圳市知名離婚律師經常說的那樣,設立遺囑的人是最有愛心、最負責任的人。例如,王成可以提前設立遺囑,給李躍足夠的照顧和保障。李躍不會驚慌失措地找到我們。他不僅要忍受愛人去世的痛苦,還要擔心自己和女兒的未來。這真的很激動人心。
五、相關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ㄒ唬?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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