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拆遷的政策各種區(qū)別,不少人都是一頭霧水,比如外嫁的女兒能不能分拆遷款,而離婚后有沒有權利分拆遷呢?
今日,小編就由一網友的疑問來具體說說拆遷的問題
我們先看下,網友們的普遍看法
有人認為錢不應該拿,因為明顯這個拆遷款是因為老婆身份才發(fā)的
但是也有人認為主要是看政策,比如就是依據(jù)人頭給的,那么你肯定就有。
到底法律上如何規(guī)定的呢?
拆遷是按面積還是按戶口
首先各地的拆遷政策還是有一定區(qū)別的。法律層面上也是依據(jù)什么性質的拆遷有關。
也就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農村土地征收所面臨的政策本身就有區(qū)別
大致上一般拆遷都是依據(jù)面積或者戶口來賠償。
面積不用我多說,如果房子本來就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也就是女方嫁過來之前,房子已經存在,那么不管女方戶口在哪里,怎么拆遷,明顯都和女方沒有任何關系。
但是如果是依據(jù)戶口,一般來說這通常出現(xiàn)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農村土地征收上。
比如集體土地,因為戶口會決定是不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而安置補償費就和是否是集體組織成員有關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戶口在,拆遷能分錢
根據(jù)規(guī)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你可以簡單理解成,怎么分配大家一起商量,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戶口本上的人要求分到錢,法律上是支持的。
但是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子,就是你這個房子值多少錢,我給多少,至于你房子幾個人住沒有任何關系。
所以如果提問涉及到的是農村拆遷集體土地政策,那么重點是戶口還在本村,那么理所當然會獲取到屬于自己在本村應該獲取到的安置補償費。
因為這筆錢是村上根據(jù)本村村民身份給付的,而不是和這個人的有沒有繼續(xù)在本村生活來決定的。
甚至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離婚后沒拿走戶口的人再婚也是如此,法律上,只要對方在再婚后并沒有再次分配到承包地也沒有分配到土地補償費,那么就應該認定其還有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也就是說,如果是房屋面積,那么這個房子是誰的就賠償給誰,如果是戶口,更是只要的確是本村村民就應該獲取到,因為對方的戶口并沒有拿走。
關于離婚后戶口是否遷走,一定要提前約定
在這里也許還有人疑問,如果離婚后比如男方就是不想女方戶口繼續(xù)在自己戶口本上呢。有沒有辦法讓女方強行遷走戶口
這點法律上還真沒強行規(guī)定,所以個人提醒,有這個打算,提前約束在離婚協(xié)議上,或者起訴離婚的時候,提出來實現(xiàn)在判決書上。
這樣如果一方不執(zhí)行,也可以直接拿著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去派出所直接把對方戶口遷走。
征地拆遷遇上了離婚,補償款該怎么算?
在農村征地拆遷項目中,被征收方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征收補償款的分配問題,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xiàn)各種情況影響征收補償款的分配,譬如被征收方死亡、被征收的夫妻兩離婚等等,今天小編就針對被征收夫妻離婚遭遇農村征地拆遷事項后補償款的分配這一問題進行解析。
目前,社會上對于補償款的分配,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首先,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補償款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根據(jù)《婚煙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的財產;其他財產。”該法的司法解釋(二)中的第十一條對“其他財產”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即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此可見,如果征地補償款是在婚后獲得的,那么應當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其次,第二種觀點認為補償款屬于失地的農村所有,該補償款屬于被征地農民失去耕地的補償,是失地農民日后的生活保障,不應該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屬于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則補償款的分配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中存在一方并不屬于農村戶口,其補償款應當劃分為宅基地補償款和房屋補償款。非農業(yè)戶口的一方有權獲得房屋的補償款,而無法獲得宅基地補償款,主要是由于宅基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如果非農業(yè)戶口的一方獲得宅基地補償款,則會導致農業(yè)戶口的一方其權益受到損害,不利于日后的生存發(fā)展。這兩項意見都有其存在的意義,因此在實踐中對于夫妻雙方離婚后的征收補償款分配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此外,在生活中還存在一種現(xiàn)象,即夫妻雙方為了騙取更多的補償款而“假離婚”,在此種狀況下,夫妻雙方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根據(jù)《婚姻法》認定離婚無效的情形只有三種,即(1)雙方非自愿離婚;(2)因逃避債務而假意離婚;(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無效。這三種情況下的離婚屬于無效情形,由此可見,如果征地拆遷案件中,被征收的夫妻雙方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離婚的,只要出于自愿,即可認可其離婚的效力。但是深圳離婚拆遷律師并不支持以此種方式多拿補償款的情況,在實踐中,夫妻雙方經常出現(xiàn)一方“假戲真做”,在假離婚后又與第三人結婚,而另一方當事人卻不知情的情況,這樣容易產生更大的糾紛問題,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