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那么對于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如何處理這個問題,下面就由深圳有名的拆遷律師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在屋宇拆遷中,拆遷辦與拆遷戶已就賠償布置殺青和談。簽訂拆遷賠償安置協(xié)議后又產生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一)關于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guī)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這條規(guī)定體現(xiàn)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執(zhí)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關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xié)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周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并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xié)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xié)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準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jù)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關于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
被拆遷人按期退還周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xié)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裁決被拆遷人按期搬遷,被拆遷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關于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一般表現(xiàn)為無權簽訂、顯失公平、違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但被確認為無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停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按民法通則規(guī)定應互相返還,并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遷這一事實不可能逆轉,所以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該根據(jù)民法及《拆遷條例》規(guī)定的情況區(qū)別處理。如由房屋所有權人以被拆遷人的名義與拆遷人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原則上,占有人對非法取得的房屋返還與否,不影響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權利的行使。過錯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要根據(jù)過錯大小確定賠償比例。對因協(xié)議無效而獲得的非法利益或實施的其他違法行為,應視不同情況予以追繳、罰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關于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履行糾紛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xié)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zhí)行的,可采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zhí)行。對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shù)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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