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財產案律師 很多時候是需要提供等額的財產,這樣就會給雙方帶來動產及不動產無法交易的情緒,某種程度上并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物品商品的流通,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shù)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shù)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對擔保數(shù)額的封頂限制,大大的促進了申請人這一方的擔保物的流通,不需要拿出過于龐大的資金和財產擔保,對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大有裨益。本身在訴訟中,申請人一方大多屬于較為弱勢的群體,在自己經濟財產受到侵害的同時要拿出與被申請財產等值的財產進行擔保,多數(shù)申請人會感到力不從心。此次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就是為了緩解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經濟壓力,真正做到了保護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
對于大多數(shù)申請人面臨的財產保全申請遞交給法院后遲遲得不到執(zhí)行的問題,此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zhí)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時間,對于有效的執(zhí)行財產保全是最為重要的一環(huán),很多司法實踐中,由于保全措施實施的滯后,使得大多數(shù)需要被保全的財物被被申請人很快的轉移掉,處理掉,那么等到保全部門前來查封的時候,財產價值早已所剩無幾,在財產保全的過程當中,真正是體現(xiàn)了“時間就是金錢”這句話的含義。
回想起初見當事人的那個下午,也是像今日一樣烈日當空,喜喜公司的負責人滿頭大汗走進知明所,看得出來他十分焦急。原來,一切源于2018年的一場生意。卡曼公司向喜喜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合作前期一切順利,可慢慢的,卡曼公司開始不按照約定支付貨款了。一次又一次催促換來的卻是無盡的拖延,即使偶有付款,卡曼公司也要故意留有部分尾款不支付??镜牡么邕M尺使得喜喜公司最終忍無可忍,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
深圳財產案律師接案后,對案件材料進行分析,細細梳理每一次的交易與款項,在理清案件事實之后,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以便最大程度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在仔細構思起訴方案之后,深圳財產案律師運用藝術訴訟法撰寫了一份陳詞有力的起訴狀,正是這份起訴狀奠定了我方勝利的局面。法庭上,深圳財產案律師闡明我方之利,痛擊對方之弊,對方的詭辯始終無法對抗強有力的法律事實,只能落得一個敗訴結果。這一場勝利不光展現(xiàn)了知明律師多年來的辦案經驗積累,也彰顯了藝術訴訟法在訴訟過程中令人無法抵擋的強大魅力!